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通信线路通过或者跨越铁路、公路、河道、林地、桥梁、涵道、地下通道、城市道路、城市管网、电力管网、城市绿化等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协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相关单位应当提供通行便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