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