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已废止在内河管理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与内河整治无关的工程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建设和内河整治工程,依法拆除内河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妨碍防洪排涝或者内河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