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