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重点人群科普第十四条已修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面向城镇劳动者开展以就业为导向的科技教育与职业培训,提高在职职工的学习能力、职业技能和技术创新能力,增强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