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