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对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采取不同的资源管理办法。公益林的确认,由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依法审定。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