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渔业工作;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渔业管理工作。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