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和重要渔业水域建闸、筑坝或者进行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应当事先与自治区或者市(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