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机关、团体、部队、厂矿、企业等非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渔业捕捞。在自然保护核心区、湿地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内的水域,不得进行捕捞。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