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一条有效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满一年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视为荒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