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有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单位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