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并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一)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使用藏语言文字而没有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二)违反本条例,妨碍藏族公民使用藏语言文字的。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