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