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第五十三条已修改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决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开展立法后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必要时,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建议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完善配套制度或者法规实施工作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两个月内向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