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第二十八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导游服务企业、饭店、餐馆、商店、车船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和度假游乐场所、旅游景区、景点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