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第十九条有效旅游景区、景点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旅游景区、景点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报经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