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爱护文献资料和公共设施、设备;(二)按规定日期归还所借文献资料,超过规定期限的,按规定交纳滞还费。(三)遵守其他有关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