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文献资料和公共设施、设备;

(二)按规定日期归还所借文献资料,超过规定期限的,按规定交纳滞还费。

(三)遵守其他有关的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