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公共图书馆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对向公共图书馆捐赠以及其他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