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比例按月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再进行结算。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