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已修改法规自施行之日起满两年,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相关法规执法情况的检查,提出完善法规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