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与本行政区域客观情况严重相悖的;(五)违反法定程序的;(六)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