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案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法规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对法规案中重大问题仍然存在较大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时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再行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