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报告,由分组会议着重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制度规范的合理性、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与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相协调等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着重对法规草案修改稿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是否得到妥善解决以及体例结构的规范性等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着重对法规草案修改稿中立法技术规范等进行综合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形式,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或者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