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年度立法计划,向起草人发送立项通知书,明确法规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和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督促落实年度立法计划。

市人民政府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与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年度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新增立法项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推迟立法项目的,提案人或者起草人应当书面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