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对依据本条例作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