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验收预付金,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2月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