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验收预付金,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