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原批准的用途,可以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本市的批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获准改变海域用途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