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自治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