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第十条有效对拒绝、阻碍禁烟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对公民劝止、举报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