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减轻公共场所吸烟危害,保障人体健康,保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预防火灾,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