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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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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选举方式应当根据较多数村民的意愿,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副主任,后选举委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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