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一)训练工作人员;(二)核实参选人数;(三)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