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