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单位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