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章 技术市场建设和服务第十八条有效从事技术经纪、专利代理和科技评估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方可从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