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的节能项目,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