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