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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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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办法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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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