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并按照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置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停放机动车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