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签订商品房预(现)售合同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质量保证书的内容,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商品房购买人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商品房。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