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共办事机构,社会服务场所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