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加强市、自治县、区专业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医疗工作。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立残疾人康复站,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工作。村卫生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康复提供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和卫生、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员,康复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评定,依法纳入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评定序列。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