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为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的场所和交易行为。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