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的统一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