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宣读法规草案,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有关机关、组织和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