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宣读法规草案,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有关机关、组织和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