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