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减少。没有工作单位的,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