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四十六条有效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减少。没有工作单位的,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