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第三十三条有效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