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装修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